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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0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郑州佳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汪景学、中牟县继伟通勤汽车有限公司、王春贵、河南康博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周海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0191执303号郑州佳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汪景学、中牟县继伟通勤汽车有限公司、王春贵、河南康博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你们与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5)郑民二终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一、王春贵、汪景学、中牟县继伟通勤汽车有限公司赔偿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向事故死者胡小利家属垫付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3000.3元。二、周海、河南康博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赔偿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向事故死者胡小利家属垫付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8428.7元。三、周海、王春贵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责任。四、郑州佳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向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六、王春贵、汪景学、周海负担案件受理费3591元。七、王春贵、汪景学、中牟县继伟通勤汽车有限公司负担案件执行费1395元,周海、河南康博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案件执行费626元。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郑州郑东新区支行户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7393210183100000911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一月九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6号邮编:450016联系人:联系电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