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字第01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09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与张峰、钱艳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张峰,钱艳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13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负责人刘悦春,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峰,市民。被执行人钱艳艳(张峰之妻),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宁县人民法院(2015)阜商初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峰、钱艳艳银行存款3324433.91元及利息或扣留并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游 伟执行员 郝晓东执行员 吴一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陈海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