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催8号
裁判日期: 2016-01-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确认票据无效纠纷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票据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104民催8号申请人: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仁河大道46号。法定代表人:沈金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锋,男,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职员。申请人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1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持票人为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票号为30800053/96496899、票面金额为伍万元整(¥5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5月25日、出票人为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青铜峡市华强工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招商银行银川新世纪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晶晶审判员 杨远慧审判员 刘亚军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刘博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