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3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0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小寨子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青岛春霖毛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小寨子社区居民委员会,青岛春霖毛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629号原告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小寨子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春河。委托代理人韩玉兰,山东和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德奎,山东和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春霖毛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毓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小寨子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青岛春霖毛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春霖毛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小寨子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42元,减半收取2472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秦忠基审 判 员 李 珂人民陪审员 刘 锋二〇一六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