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0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毋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毋某甲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尉刑初字第416号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毋某甲,女,1965年1月2日出生。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毋某甲于2015年5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抓获归案。2015年5月13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6日被尉氏县公安局逮捕。现押尉氏县看守所。辩护人韩国庆,河南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诉刑诉(2015)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毋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军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毋某甲及其辩护人韩国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04月13日,郑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向郑州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借款8000万元整(扣除利息后为5984万元),被告人毋某甲为保证人,2013年08月2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郑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向郑州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5984万元,被告人毋某甲承担连带责任,2014年08月21日,尉氏县人民法院在执行郑州某某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毋某甲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人毋某甲于2015年5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毋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对毋某甲判处刑罚。提供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派出所出具的毋某甲无前科的证明,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执字第00009号执行裁定书,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汴执字第47号执行裁定书,强制执行通知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郑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尉氏县人民法院(2014)尉法执字第084-1号财产申报令,尉氏县人民法院(2014)尉法执字第084号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借款协议、担保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出具的郑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明细清单表,中国工商银行郑州郑花支行出具的毋某甲账户明细清单,中国工商银行郑州郑花支行出具的郑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明细清单表,郑州市房产信息中心出具的证明,毋某乙的证明,毋某丙的证明,买卖合同,2.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毋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毋某甲辩称,我没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我们一直都是积极配合的,诉讼期间法院就查封了4000多平方的商铺。所谓的资产转移都不存在,这是执行下来之前的事,是公司正常的业务需要。公司也没有什么资产可以转移。请求法院公正判决。辩护人韩国庆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尉氏县的公检法对本案没有管辖权。2、毋某甲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人举证的大部分事实都是发生在判决生效之前,公司没有能力履行而不是不履行。3、本案情节不严重。4、主体问题,2015年1月28日毋某甲已被免去法定代表人职务,但是2015年5月还对毋某甲采取强制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现在公司已经履行900多万元,且签订了一个以房抵债的协议,被害人口头保证不再追究毋某甲的刑事责任。建议宣告毋某甲无罪。提供的证据有,郑州晚报照片,尉氏县人民法院的拍卖公告照片。经审理查明,2011年04月13日,郑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向郑州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借款8000万元整(扣除利息后为5984万元),被告人毋某甲为保证人,2013年08月2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郑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向郑州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5984万元,被告人毋某甲承担连带责任,2014年08月21日,尉氏县人民法院在执行郑州某某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毋某甲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毋某甲于2015年5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在卷佐证: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毋某甲的身份年龄情况;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毋某甲无前科;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毋某甲于2015年5月12日被抓获归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证明郑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李某乙、毋某甲与郑州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审判决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证明郑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李某乙、毋某甲与郑州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借款纠纷终审判决的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执字第00009号执行裁定书证明郑州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李某乙、毋某甲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情况;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汴执字第47号执行裁定书证明郑州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李某乙、毋某甲借款纠纷一案指定尉氏县人民法院执行的情况;强制执行通知书证明郑州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郑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郑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为毋某甲;授权委托书证明郑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毋某甲委托马某某、王某某为代理人的情况;尉氏县人民法院(2014)尉法执字第084-1号财产申报令证明尉氏县人民法院已经向郑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李某乙及毋某甲下发财产申报令的情况;尉氏县人民法院(2014)尉法执字第084号执行通知书证明尉氏县人民法院已经向郑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李某乙及毋某甲下发执行通知书的情况;送达回证证明尉氏县人民法院向郑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毋某甲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的情况;借款协议、担保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郑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向郑州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及李某乙、毋某甲承担担保的情况;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出具的郑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明细清单表证明郑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资金流动情况;中国工商银行郑州郑花支行出具的毋某甲账户明细清单证明被告人毋某甲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资金流动情况;中国工商银行郑州郑花支行出具的郑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明细清单表证明郑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资金流动情况;郑州市房产信息中心出具的证明被告人毋某甲把某某城市之巅一期转移给亲属和朋友的情况;毋某乙的证明被告人毋某甲暂存其处财产的情况;毋某丙的证明被告人毋某甲暂存其处财产的情况;买卖合同证明被告人毋某甲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转移房屋的情况;2.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明被告人毋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情况;毋某丙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毋某甲转移财产的情况;3.被告人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事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毋某甲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毋某甲无罪的辩解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尉氏县公检法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与法不符,不予采信;其提出的其他意见缺乏证据证明,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毋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5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范开尉审 判 员 王培炎人民陪审员 毛红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