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执恢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09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药佐甲与宣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药佐甲,宣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执恢字第00084号申请执行人:药佐甲,男,1984年2月2日生,汉族,住桐城市。被执行人:宣洋,男,1985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桐城市。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的(2014)桐民一初字第003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宣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桐城市人民法院(2014)桐民一初字第00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向东审判员 甘少林审判员 齐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丁贤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