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法民二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09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2015)宁法民二初字第441号原告黄长荣诉被告宁远县腾飞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商品���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长荣,宁远县腾飞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法民二初字第441号原告黄长荣,女,195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正武,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胜万,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远县腾飞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长荣诉被告宁远县腾飞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长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黄长荣负担。审 判 员 欧明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 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