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卫民小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0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马成山与卫辉市唐庄镇西田庄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成山,卫辉市唐庄镇西田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小初字第183号原告马成山。被告卫辉市唐庄镇西田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桂军,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孟文生,卫辉市柳庄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依法审理原告马成山诉被告卫辉市唐庄镇西田庄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回申请。综上,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成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保亚二〇一六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李慧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