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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1嘉执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金石镁业公司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省盛禾煤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金石镁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1嘉执94-1号申请执行人甘肃省盛禾煤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法定代表人周松武,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内蒙古金石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拉善左旗法院(2014)阿左嘉商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内蒙古金石镁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金石镁业有限公司在浙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建军审判员  马维新审判员  霍娜仁二〇一六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赵立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