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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0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秋红与被执行人黄长军、李伦公证债权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0191执400号黄长军、李伦:你们与李秋红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5)郑黄执字第5538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秋红于2016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一、向李秋红支付借款本金189200元及逾期利息19479.12元(自借款合同期满次日起至2015年12月22日),���计208679.12元,自2015年12月23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二、负担案件执行费3030元。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郑州郑东新区支行户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7393210183100000911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一月九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6号邮编:450016联系人:联系电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