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09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孙孝经申请宣告孙莉死亡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孝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兴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孙孝经,男,193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申请人孙孝经要求宣告孙莉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孙孝经于2014年12月18日来院称,其女孙莉于2006年11月13日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因此向本院申请宣告孙莉已死亡。经查,孙莉,女,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丹东市人,2006年11月13日失踪,期间虽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以及有关部门多方查询,但至今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在报刊上发出寻找孙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1年,现已届满,孙莉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孙莉因故失踪至今将近10年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询仍下落不明,依法应推定其死亡。申请人孙孝经作为孙莉之父,现申请宣告孙莉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孙莉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梁爽二〇一六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于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