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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行审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09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苏州市公路管理处与张楠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市公路管理处,张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509行审29号申请人苏州市公路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潘健,处长。委托代理人杨晓。被申请人张楠。苏州市公路管理处于2015年4月27日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苏交路罚字(2015)28094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被申请人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5200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苏州市公路管理处于2016年1月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依据和法律规范依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苏州市公路管理处申请执行的苏交路罚字(2015)2809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绪栋审 判 员  沈国荣人民陪审员  吴恩泽二〇一六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