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11民初6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6204洪亮与许岩、许学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亮,许岩,许学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11民初6204号原告:洪亮。被告:许岩。被告:许学金。原告洪亮与被告许岩、许学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原告洪亮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洪亮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减半收取389元,由原告洪亮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张清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蔡恬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