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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3民初2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袁必娥与石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必娥,石桂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3民初2155号原告:袁必娥,女,1972年5月2日出生。被告:石桂平,曾用名石月,女,1986年12月10日出生。原告袁必娥与被告石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2017年1月9日原告袁必娥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必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袁必娥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文国新二〇一六年一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唐 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