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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刑更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3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刘仲伦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28号罪犯刘仲伦,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双峰县,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3)霞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仲伦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2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刘仲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4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仲伦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6次;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仲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仲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八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黄耀聪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莉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