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29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31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周斐斐与田学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斐斐,田学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9财保3号申请人周斐斐,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田学祥,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周斐斐与田学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田学祥在重庆市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砂石款9724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田学祥在重庆市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砂石款97240元予以扣留。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诉前保全费992.40元,由周斐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正凯审判员 宁忠勉审判员 贾 磊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石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