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8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31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汪某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民初字第08572号原告汪某。委托代理人李道杰,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甲。原告汪某诉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吴某乙。由于双方婚后一直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无法共同生活,因被告殴打原告,被告于2010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未联系,现因被告不尽家庭义务,导致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判令婚生女吴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医疗费、教育费按实际各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吴某乙。原告曾于2009年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原告又于2014以原诉理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4)雁民初字第019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后,现原告仍以原诉理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因原、被告各持己见致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异。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并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彼此照顾、相互扶持并生育小孩、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夫妻双方缺少沟通,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不应坚持己见要求离婚,双方生活中应相互体谅、互相帮助,努力建设美满家庭。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汪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娆人民陪审员 王菊芬人民陪审员 赵 捷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