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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刑更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3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吴金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金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11号罪犯吴金林,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侗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8日作出(2011)德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金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2011)肇中法刑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吴金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8月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吴金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4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金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9次;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服刑期间履行人民币罚金七百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金林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金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黄耀聪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