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7刑更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3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何到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232号罪犯何到光,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怀集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2日作出(2011)肇法宁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到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何到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3月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何到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4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到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6次;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服刑期间履行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到光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到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3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耀聪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莉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