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刑更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3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裴沃寿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58号罪犯裴沃寿,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高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2013)茂高法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裴沃寿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2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裴沃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4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裴沃寿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9次;2015年09月获得表扬;扣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裴沃寿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裴沃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黄耀聪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莉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