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7刑更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3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关于对罪犯张德常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丽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德常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7刑更626号罪犯张德常,男,汉族,1980年12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潞西市。现在丽江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8日作出[2010]德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德常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9年8月7日起至2024年8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后交付执行。曾被本院减刑2年零10个月。执行机关丽江监狱于2016年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丽江监狱提出,罪犯张德常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4年12月至2015年9月,获记监狱表扬2次,特殊表扬1次。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的张德常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该犯系累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德常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至2021年2月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廷江审判员 王忠玉审判员 陈 旭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