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昆执字第6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3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单士举与孙磊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士举,孙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昆执字第630-4号申请执行人单士举,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孙磊,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申请执行人单士举与孙磊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方证执字第10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孙磊名下位于昆区房产一套评估拍卖,但三次拍卖无人竞拍造成流拍。现申请人单士举申请以第三次流拍价减去该房产银行贷款、利息款担保公司垫付款房屋评估费及余款接收该房产抵偿全部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孙磊名下位于昆区房产一套以第三次流拍价减去该房产银行贷款、利息款担保公司垫付款房屋评估费及余款交付申请人单士举抵偿全部债务。二、申请执行人单士举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文山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裴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