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刑更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3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伍亚十抢劫、妨害公务、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387号罪犯伍亚十,捕前职业农民,非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2011)北刑初字第3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伍亚十犯抢劫罪、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0年12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于2012年4月1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2014年10月8日获得减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1月13日止。2016年1月11日,执行机关广西平南监狱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7月至2015年10月,累计奖励分达57.14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伍亚十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伍亚十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3月13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银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