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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三初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3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赵玉美与达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达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新疆分公司、赖胜利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美,达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达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新疆分公司,赖胜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1227号原告:赵玉美被告:达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元一,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达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新疆分公司负责人:徐伍国,该分公司经理被告:赖胜利本院受理的原告赵玉美与被告达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达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新疆分公司、赖胜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郭 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丰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