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第20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3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方赛儿与夏忠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赛儿,夏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2052-1号申请执行人方赛儿。被执行人夏忠伟。申请执行人方赛儿与被执行人夏忠伟遗嘱继承一案,本院于2007年9月20日作出的(2007)普民一初字第14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方赛儿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4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经本院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1月27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自愿从2016年2月5日前每月支付600元,方赛儿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205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