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3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衡阳市蒸湘区天力管业经营部与衡阳鲁艺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市蒸湘区天力管业经营部,衡阳鲁艺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261号原告衡阳市蒸湘区天力管业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西外环路。经营者谢姣利,女,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邓沼利,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阳鲁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解放西路82号名仕华府2栋-201-202室。法定代表人袁华利,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衡阳市蒸湘区天力管业经营部为与被告衡阳鲁艺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衡阳鲁艺装饰有限公司无法联系,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衡阳市蒸湘区天力管业经营部委托代理人邓沼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衡阳鲁艺装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衡阳市蒸湘区天力管业经营部诉称,2011年7月,原、被告签订供货协议,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天力牌系列产品,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合同到期后,原、被告以口头方式续约,原告继续向被告供货。但被告因经营不善未付清原告货款。2014年10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于3个月内付清货款,逾期则按月息两分计息。2014年12月,经原告催收,被告退还了原告质保押金5000元并支付了20000元货款,剩余货款被告被告至今尚未支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1461元及逾期利息2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欠条,拟证明截至2014年10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41641元的事实;2、夫妻关系证明,拟证明原告经营者谢姣利与案外人李先林系夫妻关系。被告未予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被告衡阳鲁艺装饰有限公司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2份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谢姣利、李先林系夫妻关系,也系衡阳市蒸湘区天力管业经营部的实际经营者。自2011年开始,原、被告合作买卖天力牌系列产品,由原告提供成品,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14年10月31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衡阳天力水管李先林货款141614元”,并承诺于3个月内付清,否则以尚欠的货款为基数,以月息二分的标准计付利息。2014年12月中旬,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180元,剩余121461元货款被告一直未予支付,酿成本案纠纷。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依约还清原告货款,应按欠条的约定承担偿还货款并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对于利息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之规定,按月息两分计算,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利息21863(自2015年2月1日计算至2015年10月1日:尚欠货款121461元×月利率2%×9月=21863元),原告只对其中20000元提起诉讼,系原告对其实体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因此,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121461元及逾期利息2000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衡阳鲁艺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其十日内支付原告衡阳市蒸湘区天力管业经营部货款121461元及逾期利息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29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429元,由被告衡阳鲁艺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 军代理审判员 熊 艳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使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