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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法执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3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王兴刚与李闯、刘军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刚,李闯,刘军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王兴刚,男,1977年6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大同区。被执行人:李闯,男,1992年12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被执行人:刘军胜,男,1971年8月出生,住大庆市萨尔图区。申请执行人王兴刚与被执行人李闯、刘军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104500元,案件受理费2350元,执行费1503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洪庆审判员 :刘丽萍审判员 :李智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向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