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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昌执字第005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3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洪某某与昌图县某某企业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某某,中国某某物流集团某某粮库,昌图县某某企业资产经营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昌执字第00520-1号申请执行人洪某某,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沈阳市皇姑区太白路。被执行人中国某某物流集团某某粮库。法定代表人邵某,该粮库主任。被执行人昌图县某某企业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米某某,该中心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铁民一终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尚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图县人民法院(2010)昌民三初字第009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 寒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志刚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0)昌执字第00520-1号第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