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刑更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3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吴奕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268号罪犯吴奕坚,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5日作出(2007)茂南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奕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吴奕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9月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3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1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吴奕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4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奕坚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6次;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服刑期间履行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奕坚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奕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二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耀聪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莉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