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3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晁慧敏、王艺珂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李功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的通知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1424执150号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李功会:本院已立案执行晁慧敏、王艺珂申请执行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李功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一条、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限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李功会于2016年2月3日前,按照(2015)柘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应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收到报告财产令,还应当报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以及录入并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洪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俊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