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刑更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3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刑更274号罪犯唐玉冈。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1)潍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玉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0年12月30日至2021年12月29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北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现有记功奖励二次,综合考察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的情况属实。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玉冈准予减刑一年(即其刑期变更为自2010年12月30日至2020年1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永明代理审判员 刘锦森代理审判员 郭丽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建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