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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刑更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3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韩永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永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1137号罪犯韩永强,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上蔡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30日作出(2006)东中法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永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4月24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二终字第68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韩永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4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4年3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1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韩永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韩永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2次;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服刑期间履行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韩永强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永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黄耀聪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莉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