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02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3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董永刚与焦广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永刚,焦广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551号原告:董永刚,居民。委托代理人:王修建,菏泽牡丹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广贤,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永刚与被告焦广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永刚于2016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永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永刚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祁 新审 判 员 袁宝进人民陪审员 肖 普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何美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