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4财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内蒙古鑫泰集团突泉县鑫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沈阳隆达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刘相忱、刘晓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内蒙古鑫泰集团突泉县鑫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沈阳隆达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刘相忱,刘晓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4财保9号之二申请人内蒙古鑫泰集团突泉县鑫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小华,总经理被申请人沈阳隆达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相忱,总经理被申请人刘相忱,男,1963年3月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被申请人刘晓,男,1987年2月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相忱名下的财产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相忱受让于魏某某的位于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营600亩林权,以及其地上附着物(包括耕地、房屋、圈舍、场铺)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占君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