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执民字第3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张晔与陈河兵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晔,陈河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3240号申请执行人:张晔。被执行人:陈河兵。原告张晔与被告陈河兵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30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晔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河兵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晔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支付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0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河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陈河兵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1月13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向本院提供。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也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324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刘彦彪执 行 员 何贤鹏执 行 员 唐 甜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