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2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张叶与宁波耀发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叶,宁波耀发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2939号申请执行人张叶。被执行人宁波耀发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忠耀。申请执行人张叶与被执行人宁波耀发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宁波市北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仑劳仲案字(2015)第85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29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李静杰审 判 员 薛天祥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蒋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