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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帅宝与石化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212号原告:帅宝,男,生于1975年,苗族,重庆市黔江区人,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石化友,男,51岁,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帅宝与被告石化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帅宝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预交诉讼费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告知其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00元。若逾期不交,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期限届满后,经本院催告,原告仍未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法院依法通知后,未缴纳诉讼费用,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田鹏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晓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