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医院与章跃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医院,章跃明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38号原告重庆市长寿区人民医院,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北观16号,组织机构代码:45048056-6。法定代表人乔正荣,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李玲琳,女,199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该医院职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章跃明,男,194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长寿区人民医院诉被告章跃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长寿区人民医院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章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长寿区人民医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长寿区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0元,减半收取2440元,由原告重庆市长寿区人民医院负担;保全费1714元,因本院未采取保全措施,予以退还。代理审判员 谢建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孔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