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执字第2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李文辉与王辛忠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辉,王辛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2470号申请执行人李文辉。被执行人王辛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辉与被执行人王辛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本案终止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终止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志喜审 判 员 李 瑜人民陪审员 王明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国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