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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刑更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罪犯王超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超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刑更67号罪犯王超剑。现在黑龙江省六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作出(2012)庆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超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六三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超剑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罪犯王超剑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超剑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9月2日起至2019年10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娜审 判 员  关毅民代理审判员  田 鹤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