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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02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洋宝与江苏正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洋宝,江苏正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02民初34号原告李洋宝。委托代理人李源源,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正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西路59号西侧818室。法定代表人李洪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长青,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洋宝与被告江苏正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施正星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洋宝及委托代理人李源源、被告江苏正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宝及委托代理人吴长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洋宝诉称:2014年,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淮公司)承建镇江市中山东路地下商业街及人防通道工程并转包给被告。原告为被告在该工程中从事现场管理生产工作,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工资93838.56元。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93838.56元。被告江苏正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欠原告工资属实。2014年被告借用镇淮公司资质,承接了镇江中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公司)发包的镇江市中山东路地下商业街及人防通道工程,至今仅收到了小部分工程款。目前被告资金困难,无力支付差欠的工人工资。被告在收到相应的工程款后会及时给付原告工资。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承接了镇江市中山东路地下人防通道工程(大市口-梦溪路)道路工程及南半幅老路面修补工程,工程内容:大市口-梦溪路道路施工及南半幅老路快速砼修补施工。原告于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由被告安排在该工程中从事现场管理生产工作。工作期间,被告给付了部分工资,工程结束后经书面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资93838.56元。上述事实,由合同协议书、工日单、中山东路地下商业街及人防工程工人工资汇总表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按照被告的安排完成工作,被告应当足额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本案中,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属实。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付。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正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洋宝工资93838.5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施正星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静(附:上诉须知、法律条款)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