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5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张宗龙与张聪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龙,张聪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5民初363号原告张宗龙,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张聪周,男,195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原告张宗龙与被告张聪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宗龙以其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宗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宗龙负担。审判员 郑平珍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煌燃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