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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刑更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罪犯连巧红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连巧红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33号罪犯连巧红,女,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上虞县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2日作出(2003)沪一中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认定连巧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沪高刑执字第10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沪一中刑执字第3008号,(2010)沪一中刑执字第871号、本院以(2013)洪刑执字第467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一年、十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6月20日起至2021年11月2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连巧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劳动能手奖励。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连巧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连巧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6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明军代理审判员  胡 兵代理审判员  潘 建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巫慧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