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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执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33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69年10月28日生,住贵溪市。被执行人张某,男,1969年10月2日生,住贵溪市。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执行李某申请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根据贵溪市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贵民一初字第346号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张某应支付申请人李某案款23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23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贵执字第3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湖林审判员  郑新君审判员  万志武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