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民初字第03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颜某与伊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伊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亭民初字第03686号原告颜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陆永飞,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某甲,居民。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颜某与被告伊某甲离婚纠纷一案,被告伊某甲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于同年12月22日作出(2015)亭民初字第036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伊某甲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陆永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伊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颜某诉称,被告一直在盐城打工,原、被告于2013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底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3月31日按照民间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伊某乙。婚后被告一直迷恋赌博,对小孩不闻不问,小孩出生一周即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因原、被告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婚姻关系已无维持可能,现诉请法院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伊某丙,被告每月按800元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凭有效票据各半承担;3、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债权,各自债务各自承担;4、被告一次性给予原告经济帮助5万元;5、被告一次性支付婚姻过错赔偿金5万元;6、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伊某甲未到庭,提交书面意见辩称,不愿意失去家庭和孩子,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起,被告伊某甲至盐城市打工居住。同年上半年,原告颜某与被告伊某甲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年底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伊某乙。婚后因被告赌博等与原告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儿子出生后不久,被告伊某甲离开盐城返回浙江省建德市。原告颜某遂于2015年11月24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因赌博致夫妻不和,存在过错。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后育有一子,有一定感情基础。被告若能在今后生活中改正自身错误,与原告加强沟通,多顾及家庭责任及子女健康成长,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夫妻和好仍有可能。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颜某与被告伊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颜某负担(已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审判员 胡中全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梦君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