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津执字第10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汪学军申请执行古卫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学军,古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1093-1号申请执行人汪学军。被执行人古卫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5)新津民初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汪学军申请执行古卫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房产信息、土地信息、车辆信息,冻结了古卫东的银行账户。经本院调查,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5)新津执字第1093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建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贵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