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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初字第2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郁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民初字第2510号原告郁某甲。委托代理人仇志伟,宜兴市徐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原告郁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长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郁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仇志伟、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郁某甲诉称,他与王某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12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生育儿子郁某乙。由于王某常住娘家,长期分居,夫妻之间已无共同语言且缺乏沟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分担债务,儿子郁某乙由郁某甲抚养。被告王某辩称,夫妻感情是好的,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郁某甲与王某于2008年相识恋爱,2009年12月30日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郁某乙,生育后王某借款在高塍开店,但经营失败。王某为了能让其家人照顾儿子的起居生活并考虑到工作原因,常回娘家居住,引起郁某甲的不满,发生矛盾后双方缺少沟通,共同生活期间为归还银行贷款郁某甲还出售其婚前购买的房屋用于偿债。2015年11月26日郁某甲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手续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郁某甲与王某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公开经济、克服困难、加强交流,并多为儿子的利益着想,双方和好尚有可能,故对郁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郁某甲与王某离婚。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郁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长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