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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二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10-07

案件名称

程晖与刘昆峰、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晖,刘昆峰,王静,王卫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378号原告程晖,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林威,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昆峰,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静,女,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润良,河南殷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被告王卫红,女,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程晖诉被告刘昆峰、王静、王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晖以被告刘昆峰、王静自愿履行债务为由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62.5元,由原告程晖负担。审判员  雷扬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