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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刑更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红英非法拘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红英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88号罪犯陈红英,女,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信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红英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红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罪犯陈红英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陈红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红英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五天。(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晓曙代理审判员  胡 兵代理审判员  潘 建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巫慧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