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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溆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开设赌场、赌博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徐某,张某某,张甲,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溆刑初字第27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女,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8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1月30日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徐某,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1月30日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某,女,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6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1月30日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6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1月30日对其监视居住。被告人张甲,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12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1月30日对其监视居住。被告人龚某某,女,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22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1月30日对其监视居住。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溆检公诉刑诉(2015)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徐某、张某某、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甲、龚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丽萍出庭支持公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中下旬至2015年6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徐某、张某某等人在溆浦县卢峰镇城北夏家溪徐某家中,开设扑克牌“麻纱”赌场,每天聚集参赌人员五、六十人,采取庄家轮流坐庄的形式进行赌博。庄家一般坐5000元至10000元的庄。被告人刘某某、徐某、张某某等人从坐庄人员及参赌人员中抽取“水子钱”盈利。被告人刘某某负责给赌场开门及放哨,每天领取300元的工资。被告人张甲、龚某某多次在该赌场坐庄赌博。2015年6月2日14时许,溆浦县公安局民警查获该赌场,当场查获参赌人员50余人,缴获赌资113000余元。2015年8月5日、9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龚某某主动到溆浦县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就上述所控事实向法庭提交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相关书证,该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甲、龚某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徐某、张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系从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六名被告人分别定罪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徐某、张某某、刘某某、张甲、龚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中下旬至2015年6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徐某、张某某等人在本县卢峰镇城北夏家溪徐某家中开设扑克牌“麻纱”赌场,每天聚集参赌人员五、六十人,采取庄家轮流坐庄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刘某某、徐某、张某某等人从中抽取“水子钱”营利。被告人刘某某负责给赌场开门及放哨,每天领取300元的工资。被告人张甲、龚某某多次在该赌场坐庄赌博。2015年6月2日14时许,溆浦县公安局民警查获该赌场,当场查获参赌人员50余人,缴获赌资112000余元。2015年8月5日、9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龚某某主动到溆浦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所犯事实。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刘某某、徐某、张某某各退缴了非法所得50000元,被告人刘某某、龚某某各退缴了非法所得20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许某利、夏某庆、向某菊等多人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期间,其与他人在溆浦县卢峰镇夏家溪一个民房里参与“麻纱”赌博,赌场老板从中抽取“水子钱”,庄家赢一万元,赌场就抽1000元的水子钱,赌场散伙的时候,不管输赢,都会由赌场老板刘某某给参赌人员发100元钱做路费。2015年6月2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当场查获参赌人员50余人,还缴获了巨额赌资的事实。2、相关书证(1)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侦查机关扣押了涉案赌资人民币112000元,追缴了被告人等人的非法所得190000元,其中追缴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50000元、徐某人民币50000元、张某某人民币50000元、刘某某人民币20000元、龚某某人民币20000元。(2)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6份,证明六被告人作案时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3)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办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徐某、张甲系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龚某某系主动投案的事实。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溆浦县卢峰镇夏家溪徐某全家一楼的中堂屋内。4、辨认笔录,证明在公安机关组织的混合辨认中,各被告人进行了相互指认,参赌人员对赌场老板、工作人员、参赌人员亦进行了辨认的事实。5、被告人刘某某、徐某、张某某、刘某某对其开设赌场的事实均供认不讳,被告人张甲、龚某某对其参与赌博的事实亦供认不讳,其供述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徐某、张某某、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甲、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招揽多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六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徐某、张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负责;被告人刘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龚某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徐某、张甲能坦白供述所犯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徐某、张某某、刘某某、龚某某在侦查阶段能退缴非法所得,可视为有悔罪表现,且六名被告人均能认罪,符合缓刑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张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六、被告人龚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七、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赌资112000元及扣押被告人刘某某、徐某、张某某、刘某某、龚某某的非法所得190000元予以没收,由原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 烨人民陪审员  肖时文人民陪审员  谌贻求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晓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